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局机关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各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发改委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人事任免、领导简介、联系方式、办事流程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举报监督。市发改委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1.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渠道:
(一)市发改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发改委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委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相关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委办公室负责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科室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委办公室反馈,委办公室在收到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更新。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