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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时评】袁东明:优化营商环境破除各种隐性准入壁垒的政策建议
浏览次数:718 投稿:发改委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0

隐性准入壁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顽疾。持续破除隐性准入壁垒,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理念、制度和手段的转变,从根子上消除存在隐性壁垒的环境,真正实现清单之外无清单、清单之外无壁垒。

建立破除隐性准入壁垒的工作机制。企业普遍反映,政府部门对破除隐性准入壁垒问题聚焦不足,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量化的工作目标和细化的评估指标,建议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一是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推进目标和改革重点,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事项,纳入督查或绩效考核范畴;二是扩大隐性准入壁垒的排查范围,分类分项设立台账,特别是要注重行政审批流程以外的各类隐性准入壁垒;三是建立市场主体投诉反馈机制,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隐性准入壁垒问题,要深入剖析其根源,从制度上予以破除。

持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压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需保留的,也要梳理精简准入条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二是去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变相审批,重点是由行政许可或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在制度和流程重塑上下功夫,让备案名副其实。三是加快推进配套改革,特别是及时修订或调整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一致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审批文件。

加快准入机制改革,创新准入审批办法。实践证明,“证照分离”改革是破除“准入不准营”的有效方法,应继续深化拓展。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探索和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一件事一次办”的典型做法,从机制和手段上破解办证多、办证难的问题。大力推进承诺制改革,把更多事前审批事项转变为事前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加强各地方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为“宽进”、“承诺”等新机制夯实监管基础。

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破除所有制歧视和地域歧视为重点,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体系。加快电力、铁路等垄断领域竞争性环节放开后的配套改革,让市场主体能够有合理的盈利预期。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要求,清理先入库后招标等歧视性做法,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加强基层政府和人员的能力建设。区县、乡镇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后一公里”,直接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其能力和理念直接体现了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要加大对基层政府和办事人员的培训力度,交流典型经验和做法,促进其加快转变治理理念,提高主动为市场主体破除隐性准入壁垒的服务意识,尤其是增强对新经济领域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作者袁东明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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