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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2579 投稿:发改委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30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全市灾后重建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1〕明电37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快灾后重建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将灾后重建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范围,强调协调服务保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区要积极与市重点项目办对接沟通,争取将灾后重建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范围。各县区要制定灾后重建项目工作方案,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快资金落实、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市政配套等准备工作,及早达到开工建设条件。市直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加快水利、能源、道路交通、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等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类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要提前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切实优化流程,对用地、规划、环评等报建手续实行并联审批;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均实行并联办理。凡可实行审批手续告知承诺制的,要大胆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压缩项目审批时间。

二、实行项目极简审批。深入推进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按照“能豁免的尽量豁免、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优化的尽量优化、能承诺的尽量承诺”原则,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极简审批。对水毁设备重购类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点多面广的同类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对在原址恢复重建、不改变原线路走向、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推行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加快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企业信用承诺事项、保留审批事项办理,对开发区内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标准地”模式,企业需承诺的事项内容可一次性合并出具,进一步压减开工前审批时间。推广“容缺办理”“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审验”等模式,充分发挥投资审批服务创新举措的集成叠加效应,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三、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对灾后重建项目,在不占压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为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市、县政府出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承诺后,按符合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优先保障灾后重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各地先行使用按“增存挂钩”核算的新增计划,不足部分由省级统筹解决。鼓励灾后重建项目以增减挂钩方式报批土地。原址上重建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项目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土地。

四、全力保障紧急使用林地。对因抢险救灾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先行使用林地,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由用地单位申请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部门可先行采伐林木,在救灾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五、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开辟灾后重建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项目环评文件做到“即到即受理、受理即评估、评估即审查”。要分类施策,简化手续,对临时使用的抢工、抢险等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豁免环评手续;长期使用的,可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将受损严重、民生急需再建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设施,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设施,道路、天然气管网工程,生活垃圾及粪便处置工程,医院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

六、加强能耗要素保障。各县区要统筹灾后重建与绿色发展,“十四五”时期能耗增量指标优先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加快推进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鼓励新建项目通过市场化途径获得能耗、煤耗指标。实行项目备案(核准)与节能审查联动机制,对不属于“两高”项目范围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程序最简、时限最短要求加快办理。

七、优化项目招标程序。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灾后重建项目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医院、学校、养老及托幼设施等灾后重建重大民生工程,经市级政府同意,可免于施工招标。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对较大和重大水毁修复重建公路、水路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

八、简化施工审批手续。灾后重建的修复加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改变使用用途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灾后重建的原址原貌复建项目,不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改变使用用途,复建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复建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后,施工许可证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受理凭证和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质量合格承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

九、实行污染管控“不打扰”监管。对灾后重建项目实施污染管控豁免制度,在符合环保要求和当地政府批准的前提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不采取停止施工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条件的灾后重建项目豁免现场检查,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线监控、无人机遥感等科技手段进行“不打扰”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我市支持力度,通过统筹年初预算安排、债券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筹措资金,同时利用政府外贷和引导各类捐赠资金支持灾后重建。进一步优化资金审核拨付流程,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原则,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确保资金及早形成支出。

十一、强化项目协调调度。市重点项目办要会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审联批机制作用,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监测调度,加大疑难问题的解决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积极推动相关审批环节、审批程序改进改良,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2021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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