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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310 投稿:发改委办公室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9

驻发改法规〔2020〕370号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 政 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省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着力破解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难题,持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依法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豫发改法规〔2019〕271号)文件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切实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

1.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我市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50%税额幅度的减征。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政策,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自2020起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基金可支付月数分别下降50%20%及不下降,对可支付月数超过24个月的、费率下降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费率下降20%,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费率不下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驻马店市税务局)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于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的,利用存量土地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等可按照2050年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各类园区(如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及县区产业集聚区、省级服务业专业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含市级)探索建立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用地企业可以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3.降低用能和物流成本。降低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10%;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取消参与电力交易用户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准入门槛,参与电力批发交易用户年用电量门槛由1亿千瓦时降至500万千瓦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治理对客货运车辆不合理审批和乱收费、乱罚款,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取消总质量4.5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贯彻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电力公司、市公安局)

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完善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专门面向非公有制企业授信政策,强化非公有制企业业务考核权重,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单列信贷计划,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实现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户数、投放双增长,完成2020年底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信贷分解计划。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推出重点支持票据直通车业务,对金融机构办理的单户单次签票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单户单次签票金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牵头单位: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驻马店市银保监局)

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研究设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市及各县区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追加机制,市、县两级注册资本逐步达到5亿元、2亿元以上。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为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经济、服务情况。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积极争取省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研究探索运用市县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对市、县(区)设立的应急周转还贷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有关单位)

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研究出台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对企业上市挂牌涉及的项目审批、不动产变更、国有资产转让、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市、县二级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挂牌上市、组织中介机构深入企业进行一对一上市指导和服务,对在主板以及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凡以我市为上市注册地上市,并将募集资金70%投资我市的外地公司,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对通过买壳、借壳上市的我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对在境外实现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政府奖励15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成功挂牌企业的奖励,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150万元,市政府奖励5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20万元,市政府奖励1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和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7.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纾困帮扶。以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区域产业龙头、就业大户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纾困名单。发挥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功能,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与省级平台合作,设立市产业发展基金、现代农业发展基金、产业集聚区投资发展基金等,重点支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内的相关产业发展。帮扶非公有制上市公司以做优做强产业目标,原则上不控股,帮扶企业,不改变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全面梳理债务规模5000万元以上债务企业运行情况,“一企一策”制定企业帮扶方案。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与纾困帮扶企业利益联结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驻马店市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三、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8.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开发网上审批服务应用,加快推动市政务服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2020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国家平台“应上尽上”。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加快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应进必进”。探索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材料、精简环节,2020年年底前,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在2019年精简30%的基础上再减少30%以上,市、县各级100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9.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减事项、简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推动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大幅提升,2020基本建成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将现有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由59项精简到40项左右,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模式,将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20个、100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10.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全面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成我市进出口企业通关政务综合服务主平台,力争 2020年底前货物申报等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95%以上。推进具备条件的驻马店保税物流中心资质获批,争取2020底建成投入运行。深化大通关改革,推动口岸提效降费,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实现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单一窗口”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驻马店海关)

11.开展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围绕“以评促改”目标,引入第三方机构,在全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权力交给服务对象,让服务对象评价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把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与评先树优、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三挂钩”,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统计局)

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竞争力

12.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成长为创新引领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分10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三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有效期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市创新龙头企业承担市重大科技专项、自创区产业集群专项等重大创新专项项目。对当年获批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支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研究制定我市首批次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及奖补政策,对主导制定新标准以及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的企业,市、县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其中,对考核优秀的创新龙头企业,最高补助400万元;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以及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研究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总部认定工作,获得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强化对市场潜力大、产品服务质量优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的支持,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县区级财政可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再给予适当奖励。在项目建设、兼并重组、挂牌上市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由市、县政府给子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5.支持企业招商引资。鼓励境外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优势产业,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含1000万元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长50万元人民币,对落地项目分别由市或县区政府进行奖励。引进落户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宿鸭湖生态休闲旅游经济带规划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对新设立的境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金每5000万元人民币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招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6.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支持建立境外营销服务体系。建立“走出去”服务清单,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项目信息、风险预警等便利服务。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的展位费全额补贴。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7.健全完善联系服务制度。推广许昌“四个一百”的经验做法,设身处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代表意见。建立政府部门联系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的优势,发挥工商联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主动反映和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统战部、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联、有关部门)

18.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切实贯彻落实2018年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法治审核“三项制度”,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切实加强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对民营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利益的复议申请,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开展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非公有制企业账款行动,各县区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主动对接协商,梳理拖欠账款,建立台账,制定定期归还措施,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欠款。依法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审慎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法院、司法局、市商务局、市住房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六、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一)强化组织协调。将各级各部门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对实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力度大、运行效果好的县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鼓励表彰。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各县区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对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疏通堵点、痛点,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三)规范监督检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在涉企政策出台后,对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专项督查,每年由市政府织一次专项督查活动。规范涉企检查执法,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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