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发改办〔2024〕88号 签发人:赵 启
办理结果:A
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386号提案的答复
张洋、史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规范管理充电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感谢您对规范管理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出的宝贵建议。下面把有关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接到提案后,我们召集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精神实质,组织召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落实办法。
一、关于收费政策及收费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政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政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政策。
(二)集中式和其他有条件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三)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上限价。结合充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二、电费服务费监管情况
根据《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目前我市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未按规定公示用电、服务费价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电费、服务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查处,坚决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三、充电设施建设情况
(一)管理体制。按照《驻马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驻马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细化实化各项政策举措。
(二)充电桩建设基本情况。经初步统计,截止2023年底我市累计建成并运行的充电站有218座,充电桩2120个(含直流桩1712个、交流桩408个),总功率9.65万千瓦。基本实现了小区充电桩覆盖率达80%以上,单位充电桩满足70%以上的充电需求。
(三)2024年建设任务。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2024年省重点民生实事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为1500个充电桩,现已将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建设任务分解至各县区,目前各县区正在按照省住建厅确定的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进度。
联系人:市发改委价格调控管理科 刘振杰
电 话:2601172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