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发改办〔2021〕166号 签发人:杨 正
办理结果:A
对市第四届人大第七次会议
第4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黄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12月29日,我市转发了《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信用修复管理机制,支持已完成失信行为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社会主体,通过做承诺、受培训、交报告等方式进行失信修复。目前,从国家层面,我市信用信息平台已与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执行公开网互联互通,从省级层面,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与省发改委、省大数据局“联合共享奖惩系统”实现对接。
我市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通过信用部门或者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严重失信行为仅能通过信用部门修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现场或在线提交修复申请,经“信用中国”网站审核通过后,于10个工作日内撤销公示。为完善、规范我市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引导失信主体及时修正自己的失信行为,2021年度我市举办3场信用修复培训会,共培训单位90余家,审核修复失信记录1713次。通过培训普及了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信用修复相关知识,引导企业及时修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具有上述情形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二、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三、《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已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进行了具体划分,对于一般失信行为,着重从行政性惩戒方面进行约束规定,主要从行政程序上进行限制,较少直接限制企业或者公民的权益。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除采取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采取特别惩戒措施。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一个工作日内修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单位: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周晓赟
联系电话:2601193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驻马店市法院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