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市直各行政监督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免收投标保证金
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和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施工类、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推行“信用+承诺”保障措施。
二、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
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推行“信用+承诺”措施,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减收比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类型按照各行业部门制定的信用等级执行。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强化信用综合评价和结果运用,及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建立相应保障机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免收保证金或减收保证金的比例等相关条款及约定处罚措施。减收、免收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和违约责任。对投标人不履行承诺行为的,招标人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四、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措施发挥成效。
2024年6月20日